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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 更新日期:2009/04/04 04:09

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
〔記者曾韋禎、王寓中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增列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的規定。未來貪污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,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此法所規範對象是廣義的公務員,包括一般公務員、政務官和各級民代。修正案不溯及既往。

馬:澄清吏治重大成就

由於這是馬總統競選時的政見,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轉述,馬總統指這是澄清吏治的重大成就,未來可觀察施行情況,再檢討有無加強的空間。

三讀條文規定,貪污被告包括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的財產,在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產額,超出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的總額時,檢察官得命令被告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。

若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、無法提出合理說明,或說明不實者,可處三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。其貪污所得或無法證明來源合法的可疑財物,應追徵其價額,或以其財產抵償。為避免被告脫產,檢察官必要時可酌量扣押其不明來源財產。

修正條文還規定,貪污被告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的來源可疑財物,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、審判程序中,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,視為犯罪所得,應予追繳、沒收。

民進黨團認為這樣的修法只規範到貪污被告,為德不卒,提案主張若公務員增加逾一倍財產或支出超過收入的一倍,就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,並溯及既往至一九九三年。但未獲通過。

民進黨團嗆假改革真包庇

民進黨團並說,馬英九從擔任黨主席就念念不忘的財產來源不明罪、清廉價值,只不過是口號,實則是「假改革,真包庇」。

國民黨團讚這是陽光政治開步走,雖不完美,卻是現實可實踐的版本。


俗稱陽光法案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終於通過了(放鞭炮慶祝吧

屁哩

加了好幾朵烏雲的陽光法案是有個屁用喔

烏雲1.不溯及既往~那以前被黑走的那些錢,自認倒楣就是了 凸

烏雲2.貪污被告包括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~那就把黑來的錢丟給成年子女就好啦 我再凸

烏雲3.貪污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,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~刑法的貪污罪從7年以上起跳耶,而且還要說明。那現在有哪個沒大腦的會去認貪汙罪啊。裝啞巴認財產來源不明罪罰則都還輕易點(是輕很多吧= = 卯起來凸

烏雲4.破綻百出~如果我是公務員的話...我要貪汙就等家裡有小孩成年之後再開始貪污就好啦,反正才關三年以下,如果兩年以下還有緩起訴那些甚麼的,搞不好還不用進去關,至於黑來的那些錢就放在成年子女的名下,國家也收不回去。

總結論就是這法案有跟沒有一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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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.F.狂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